鲁价费发﹝2010﹞171号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山东省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鲁产权交字[2010]2号)收悉。现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挂牌手续费
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公告(公示)、撮合成交、交割、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手续,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登记挂牌手续费,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收取,每宗最低不少于2000元。
交易额 收费标准
1亿元以下(不包含l亿元) 1‰
1-5亿元(不包含5亿元) 0.8‰
5亿元以上 0.5‰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受让方登记挂牌手续费减半收取。
未成交的,按产权交易机构实际服务项目和产权交易机构与产权交易双方及有关中介机构约定的标准收取。
二、交易佣金
开展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撮合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可以与客户约定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成交的,收取佣金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计费,每宗最低不少于2000元。
交易额 收取比例
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一2000万元(不包含500万元) 8‰
2000万元-1亿元(不包含2000万元) 6‰
1亿元-5亿元 (不包含1亿元) 4‰
5亿元以上(不包含5亿元) 2‰
产权交易机构不代理交易的不得收取交易佣金。产权交易机构会员代理交易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公告费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转让方委托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按每宗5000元收取公告费。
四、计费办法
(一)以拍卖、招标、竞投等竞价方式成交的,以实际成交金额计算。
(二)协议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以承担债务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计算;
(三)部分产权协议转让的,按对应的净资产额计算;股权转让按净资产额计算。
五、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