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财采〔 2021 〕 15 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财政局
2021 年 8 月 2 日
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失信程度、失信行为分类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政府采购失信行为。
第五条 威海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工作。政府采购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六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为主体在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遵纪守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 书面信用承诺将作为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行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信息认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录,并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条 评价标准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十一条 评价环节涉及项目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审、中标(成交)和履约验收等阶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在信用评价的各个阶段对失信行为进行相互记录。项目准备阶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记录;项目实施阶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记录;合同履约阶段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记录;质疑投诉阶段由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记录;发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见证范围内的失信行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参与记录。
第十三条 发生 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在评价阶段结束后即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具体失信情形、照片、录音录像、联合签名、物证、书证等能够证实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确保记录内容真实有效,行为主体在记录内容生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记录内容上报财政部门。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根据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分均为1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6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0.5分。
第十六条 相关行为主体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行为主体的初始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在11分以上的,为a级;信用得分在9(含)-11分的,为b级;信用得分6-9分的,为c级;信用得分6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七条 行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跟踪评价。如果行为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和数据发生变化,其信用评价结果将随之调整。
第十八条 行为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中实时公告、实时查询。
第十九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行为主体,可以在收到信用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复核。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部门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认定并公布。超过规定期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一般失信行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做出信用修复承诺、接受信用约谈、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履行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向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缩短有效期、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处理决定,一般失信行为最多缩短6个月。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在7日内推送至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并进行信用减分,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确定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实施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谨慎选择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由相关记录主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记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的评审专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其信用档案,为审计、监督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为主体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出信用评价,不得虚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行为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纳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和政府采购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八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纳入其相应的信用档案,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主体信用信息的应用活动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
来源:威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