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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管理的通知
2022.04.15 17:10:44 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山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2013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发挥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优势,规范集中采购目录内多频次、小额度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均应实行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二、征集主体

市本级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均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由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三、服务内容

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的具体采购需求要求由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意见确定。采购需求一经确定,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四、协议价格

(一)机动车保险服务

交强险保险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险第一阶段的协议价格由最高限制单价及折扣形成,该价格为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1.商业险保险价格=基准保费×折扣。

2.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价格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第一阶段的协议价格由最高限制单价及折扣形成,该价格为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1.车辆维修单价=(车辆维修工时费最高限制单价配件材料单价×配件材料加价率最高限制单价) ×折扣配件材料单价。

2.工时费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协会最新出台的《山东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标准执行;《山东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车辆加油服务

车辆加油服务第一阶段的协议价格由最高限制单价及折扣形成,该价格为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1.车辆加油价格=车辆加油当日挂牌价格×折扣。

2.车辆加油当日挂牌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的当期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供应商确定

(一)入围供应商

确定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均为价格优先法。

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的供应商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由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需求调查情况确定。

(二)成交供应商

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均为直接选定。采购人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采购主体责任,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将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纳入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完善保存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

六、执行期限

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框架协议的执行期间不超过2年,具体起止时间由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征集情况确定。

七、采购程序

(一)编报采购计划。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项目情况,登录预算一体化系统分别编报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框架协议采购计划。

(二)采购方案送审。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分别拟定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采购方案,报威海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三)入围供应商的确定。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征集程序,分别确定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四)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将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纳入齐鲁云采-威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管理。采购人登录预算一体化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应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通过网上商城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择优直接选定。

(五)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根据框架协议和具体项目的采购情况,与成交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线上签订采购合同。

(六)履约验收及付款。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数量或者工作量清单履约的相关记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时支付资金。

八、监督管理

(一)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相应职责。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二)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公开第二阶段成交结果,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汇总公告应当包括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三)在框架协议采购过程中,采购人要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价格和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供应商违反有关承诺或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威海市财政局反映,威海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处罚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示。同时,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威海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擅自抬高价格标准或降低质量等行为,取消其入围供应商资格,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要求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10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各部门单位在框架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威海市财政局反馈。

(三)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框架协议执行情况,适时开展其他品目框架协议采购活动。

(四)本通知自202241日起执行。

(五)各区市可根据限额标准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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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威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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